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二手车撞断高压线造成损失,保险公司赔3万

车子撞断了高压线,导致多户居民家中电器短路损毁,车主王师傅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因免责条款遭到拒赔。

王师傅纳闷了,保险公司没跟我说过这个属于免责事项啊。但保险公司却说,我们说了的,只是当时的车主不是你。

昨天,海曙法院审理了这样一个案子。

倒车撞倒脚手架引发多米诺效应

去年5月28日傍晚,王师傅开着货车到萧山的一个村子,倒车进入仓库时,由于天色昏暗,又下着小雨,视线不清,货车屁股撞断了旁边一个建房子用的脚手架。架子倒下来,又拉断了路边的高压电线。刹那间,火花连闪,村里好多户人家的电线短路,顿时好多电视机、电脑、绣花机遭遇损坏。

交警认定,王师傅对事故负全责。王师傅所在运输公司赔偿了各种损失6.4万余元。

几天后,运输公司要求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但是保险公司只同意赔偿高压线维修费等共计2万余元,至于其它的如电视机、电脑损失赔偿,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认为是间接损失,属于免责条款里说明的内容。

免责事项是否随车走

对于这个免责条款,王师傅说他是一无所知。那么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向他说明过了吗?保险公司爽快的承认:没有。因为当时投保时车主并非王师傅。

原来,这辆货车最初是宁波慈溪的徐先生所有,2009年10月,徐先生将车子转让给了王师傅。

保险公司表示,最初投保的是徐先生,当时保险公司已经向徐先生明确说明过免责条款,在保险合同上,这些免责条款也都是黑体加粗显示,投保人徐先生也签字并作出申明。而后来徐先生将车转让,相关的权利、义务也延续给了王师傅,保险公司没有义务再次就免责条款向王师傅进行明确说明。

而原告方王师傅一方则坚持认为,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的内容,保险公司不能免除责任。

法庭判决

保险公司赔给原告3万元

双方各执一词,最终还是在法官的协调下达成了一致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王先生3万元。

庭后,法官表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标有转让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所以,保险车辆转让后,相关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了原告王师傅,保险公司自然有义务向原告明确说清楚免责条款的内容。

法官提醒,无论买车卖车,关于免责条款都得留个神,卖车的应当提醒说明,而买车的,也应当认真读一遍保险条款,以免如本案中的王师傅一样,出了事后才知道免责这回事。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保险公司 保险
上一篇: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工伤
下一篇:云南大理半小时5次地震,购买地震巨灾保险最高赔100万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速看!八项权益“拍了拍”你的钱... 2025-08-29
  • 上海4050政策是什么意思?怎样领... 2025-08-28
  • 万能险是什么样的保险?新规落地... 2025-08-26
  • 农村合作医疗的实用指南 2025-08-25
  • 医保报销解析:从流程到材料一步... 2025-08-25
  • 医保卡办理与使用全攻略 2025-08-25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