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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维权案例解析,重疾险维权案例介绍

当保险消费者对重大疾病保险提出质疑并得到公众舆论的强烈反应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明确了有关问题,人们认为大病保险的弊端会随之消失。特别是当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并公告天下之后,那些重疾险的消费者更以为可以高枕无忧了。可是下面这个案例足以让人们再一次感慨维权还是不简单!

高女士与一家大型保险公司签订了终身重病(红利)人寿保险合同。两年后,高在体检后被华山医院诊断为垂体微腺瘤。伽玛刀立体定向放射治疗。出院后,高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约定良性脑肿瘤须接受开颅手术切除,方才符合理赔条件为由,书面通知拒绝理赔。

高女士认为,她的疾病正是保险合同中规定的重大疾病的范围,由保险合同指定的医院和医生确定的接受治疗措施是合理合法的,应该得到补偿。但是目前保险公司难以违反规定,采用医疗方式获得赔偿是不妥当和危险的。忽视患者的利益,使被保险人处于不利地位,是保险公司的不利处境。于是一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原告的病情而言在可采取的几种治疗方法均能达到治疗目的的情况下,医生采用风险更小、费用更低的治疗方案,不仅有利于原告的身体情况,降低医疗风险,更符合原告利益,体现人性化社会的基本要求。被告利用合同条款的限制性约定予以拒赔,既不符合保险合同的本意,也不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最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高女士40000元及其利息。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伽马刀手术与开颅手术的功能都是为了使患者康复,同样属于手术切除肿瘤的方法,医生选择伽马刀手术是对病人的生命及健康的合理保护,保险合同的解释限制了被保险人选择先进医疗措施的权利,属于对被保险人不利的解释,本院应当按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理解该项合同条款,最后依据对被保险人的有利解释原则,判决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

公平地说,法院的最终判决已经失败,这就是问题的结局。但是,当被保险人根据法院的判决,要求保险公司履行时,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表示,我们不同意,还要上诉,即不予赔偿。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重疾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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