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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医院自杀,健康险能否赔?

精神病人被医务人员杀害,住院死亡。医院已承保了保险公司的医疗责任保险。应该投保吗?温州康宁医院和一家保险公司为上述情况打官司。昨日,最新消息传来,康宁医院与一家保险公司发生两起医疗保险合同纠纷,现已重新审理、修订,决定由保险公司向康宁医院支付总额超过290000元的保险赔偿金。

2006年10月,康宁医院的陈某在医务人员外出时,因上吊自杀身亡。2007年4月,另一名轻度精神分裂症患者蔡某(音译)溜进来访室,从窗口跳下去死去,工作人员正在看报纸。

事件发生后,康宁医院为两名患者家属支付了29万元以上的费用。随后,康宁医院向一家已经支付医疗责任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然而,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原因在于,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精神病人自杀不是由于医疗护理活动的疏忽造成的,而是医院内部安全管理不到位。

鹿城区法院一审和温州市中级法院二审都认为,两名患者自杀身亡事故,并不是由康宁医院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的,不属于医疗保险责任范围,故判决驳回康宁医院的诉讼请求。

康宁医院不服法院判决,向温州市检察院申诉。温州市检察院立案后交由鹿城区检察院办理。

鹿城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原判强调了以治疗为目的的诊疗活动,却忽视了以治疗为目的的护理活动,而且对诊疗活动的理解也过于狭窄。这两起精神病人自杀事故,都是医院在诊疗护理活动存在执业过失造成的,应属于医疗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按约承担理赔保险责任。

因此,鹿城区检察院在原判决中以法律适用不当为由,建议温州市检察院向浙江省检察院提起上诉,对两起案件提出抗诉。浙江省检察院提出抗诉后,温州市中级法院采纳了抗诉、上诉理由,撤销了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责令保险公司向康宁医院保险赔偿金缴纳290000元以上。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健康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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