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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住宿车辆被盗,险企代位索赔状告老板

许多人不知道保险公司有代位权,龙岗区平湖街道的一位酒店老板因丢失了一辆轿车而卷入了这场官司。业主和保险公司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一位乘客在主人的旅馆里丢了车。在保险公司支付超过250000元后,他行使了代位权,并要求赔偿的业主的酒店。因此,诉讼开始了。

审判是二审。据审查,2009年7月5日,王先生和其他人驾驶一辆G牌皇冠轿车驶入龙岗区平湖街道的这家酒店,并根据保安人员的指示将车停在酒店侧空间。当晚十点左右,王等人发现车辆被盗,警方被立案侦查。

王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因为车辆是在湛江市赤坎分公司某保险公司购买了盗窃和抢险的。2009年11月2日,保险公司向王先生支付了25元。双方还签署了《机动车保险权益转让》,规定王先生同意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认为宾馆在该事故中应当承担保管不善的违约赔偿责任,其有权代位要求宾馆老板赔偿已支付的保险金额,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25万余元。

被告到法院的宾馆老板认为自己很冤,其称保险公司应该向损害保险标的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即盗窃汽车的犯罪分子行使代位追偿权,而不是告宾馆;再者宾馆和车主之间也未构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宾馆不用承担责任,另外,案件还没有最终结论,也不能确认这其中是否存在其他情况。

龙岗区法院一审后认为,案件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能对宾馆老板行使保险代位权,《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一审认为,该条款中的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应指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有直接损害,宾馆老板并非盗抢人,对车辆丢失不存在直接责任,保险公司向其行使代位追偿权缺乏法律依据。

据此,龙岗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

昨天二审开庭时,保险公司称,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不仅包括直接损害行为,也应当包括间接损害行为,鉴于车主和宾馆之间存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宾馆又没有证据证明王先生对车辆丢失有过错,因此宾馆应该对车辆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酒店业主认为,业主与业主之间没有汽车保管合同,酒店下面的停车位不限于酒店,周围几个企业都可以使用,但也不能排除其他情况。最后,法院组织调解。酒店老板的代理人说,他需要征求当事人对调解计划的意见。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本文标签: 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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