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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格式合同很重要,引发逃逸之争

   在交通事故后司机有可能放弃他的车吗?最近,禅城法院对一起肇事逃逸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并根据标准合同的原则判定司机不是肇事逃逸。

   2005年8月30日,汾江中路护栏发生断裂,司机刘某驾驶他的小巴李某驶入对车道,造成谭某受伤,四辆车受损。事发后,司机刘弃车离开现场。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后,谭某将车主李某、司机刘某及肇事车辆的承保公司佛山某保险公司南海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谭某10万元。

  但是,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后,司机刘某放弃了车逃逸,已构成肇事逃逸。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他控告到禅城法院。

 庭审中,被告李某辩称,其司机只是离开了现场,但保险车辆仍在事故现场,而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应当理解为驾驶员驾驶保险车辆一同逃离现场,因此其行为并不符合合同中关于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的约定,不属于原告免责的范围,原告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对保险人免责条款中的“保险车祸逃逸”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和争议。而保险合同又是保险公司拟订的格式合同,而对格式条款有两种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保险公司理应依约赔偿。据此,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某保险公司南海支公司对被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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