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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险转接的问题

跨省流动就业的被保险人的养老保险关系应当转移至就业地。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后,将流动前后保险费年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存款累计金额。前不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了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延续暂行办法》的评论,该暂行办法已被广泛接受。大跨省工作人员带来了好消息。

随着社会的发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的劳动力逐渐壮大,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也随之增加。我一直很关心人们。养老保险费应在何处缴纳?谁负责支付养老金?如果中途改变工作区,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养老保险?

现行政策存在许多障碍:事实上,正在实施的政策并没有忘记这种人口,但在实践中遇到了一些小问题。根据现行政策,如果参加养老保险的工人越过统筹范围,只能转移个人账户存款,不能转移统筹资金。不同参会场所的缴费年限一起计算,最终参会场所负责退休。

这样,由于接收地只能接收到个人账户的钱,但却要承担加上企业缴纳的那部分钱计算出来的退休金,少数转入地考虑到本地区基金支付能力而不愿意接收。

而且,发达地区的平均工资高,社保缴费额相对贫困地区来得多,如果贫困地区的参保人员转入发达地区,并承认转入者过去的参保年限,按发达地区的标准给其发放社保,发达地区的资金就会有较大压力。

为此,有的地方自行出台了户籍、年龄限制条件,或不承认参保人员在其他地区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等。各方的阻力导致一部分参保人员符合规定条件后不能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和享受养老待遇。

新办法问世有望解决矛盾:如今,随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面纱的揭开,原有的矛盾将得以较好解决,跨省工作也不会留下后遗症了。

首先《办法》解释了其适用范围。主要对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跨省流动就业时,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提供依据。对省内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制定。而对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即使跨省异地定居,也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其次《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就业所在地。参保人员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其流动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除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外,不得提前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这一基本原则较目前仍在执行中的政策有了很大推进,特别是对缴费年限的合并、个人账户额累计计算将使得跨省工作无法续保的局面得以改变。

对于资金如何转移,《办法》做了相关规定: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将全部转移,1998年1月1日之前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

同时,从1998年1月1日起,养老保险基金按每年实际工资的12%总额转移。实际缴纳就业保险费不足一年的,按照实际缴纳月数计算转移资金。确定这个时间点的主要原因是1997年以后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缴费比例的统一。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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