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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基本医疗保险五项政策有调整,医疗保险的最新动态

在全国范围内积极进行医保改革的同时,各级地方政府也积极进行新的医保政策的实施。有消息称,近日西宁市就实施了新的医保政策,目前,各项新政策均已开始实施。

7月31日,从西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获悉,西宁市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调整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医保(以下统称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并简化经办流程,为参保人员报销各类医药费用提供便利。

基本医疗保险五项政策有调整

原城镇职工大额救助办法与职工大病保险办法并轨,在职职工、退休职工个人每年缴纳的40元、60元大额救助费,按多渠道筹资部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核算制度按有关规定执行。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现行的50336元调整到25万元。凡需补缴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均按缴费基数的4.2%计算补缴金额,补缴年限期间不划个人账户,住院费用不予报销。

取消市、县社保局每月预留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职工医保、居民医保10%保证金的规定。如各定点医疗机构违规,处罚的违规费用将从当月支付的医保基金中扣除。

为提高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职工个人账户基金使用由看病就医向预防疾病延伸,即在原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适用范围的基础上,参保人员可以用个人账户基金在定点零售药店和基层医疗机构购买药品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保健食品(健字)、消毒食品(卫消字)以及国家管理的一类(指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指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

参保患者转外就医医疗费用的报销(包括公差、探亲、旅游时在外地突发疾病发生的住院费用),由个人先行自理10%费用调整为个人先行自理5%费用,再按医保住院政策规定核报。个人先行自理的5%费用部分不纳入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报销范围。

简化五项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流程

取消参保患者住院诊治时医用材料、外院检查、外伤就医、转外地就医由原市、区县社保局审批或事前备案的规定,全部改由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进行审批,并由定点医疗机构做好登记、备案。

简化参保患者转外就医医疗费用的报销手续,让外地参保患者就医报销更方便,实行权责相连的办法,即由有转外诊转院权的定点三甲医院审批后,患者即可转外诊治,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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