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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杭政[2004]6号)。

二、办理条件

1、用人单位在职工工伤前,已经为该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企业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职工工伤认定书》,由市社保局审核受理,领取《杭州市职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申报工伤保险待遇。

2、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前的发生工伤、现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经市劳动保障局确认,由所在单位向市社保局缴纳一次性工伤保险代管费后,可按老工伤管理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三、办理凭证

1、用人单位填报《杭州市职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一式两份);2、工伤治疗原始病历;3、费用报销有效凭证(原件);4、门诊治疗的需提供相关费用明细,有中药发票的需提供相关中药处方。住院治疗的需提供相关住院费用清单;5、退休老工伤代管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工伤保险证历本按老工伤管理有关规定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费用由市社保局与定点医院直接结算。

四、受理部门市社保局业务大厅工伤生育待遇窗口受理。

五、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六、办理结果每月12日前上报的材料,于当月20日后返还《杭州市职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回执)及相关材料,工伤保险费用支付将通过当月结算一次性拨付给职工所在单位;每月12日以后上报的材料,次月予以处理。

七、注意事项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申报工伤待遇支付时应附带相关责任认定书和赔偿调解书等。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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