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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门诊医疗保险待遇有哪些,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自2010年4月1日起,凡参加保险并实际缴纳费用的,可到指定的门诊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凭医疗保险证明和社会保险卡就医或购药。门诊统筹基金按规定缴纳的费用,可通过指定医疗机构刷卡直接缴纳。个人、证件、卡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支付指定医疗机构或者零售药店的费用。具体享受时间及标准如下:

(一)治疗和享受时间

1、参保单位人员:在职人员在实际缴费月份享受门诊综合治疗;离退休人员自2010年4月1日起享受门诊综合生活治疗;2010年4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享受住院综合生活待遇。对门诊医疗保险的20年缴费期,只有所在单位一次性报销后,才可到延寿门诊就诊。

2、灵活就业人员:法定劳动年龄段的人员,实际缴费当月即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2010年4月1日前已退休的人员,按规定一次性缴费后,在缴费当月即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2010年4月1日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一次性补足20年门诊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后,方可终身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3、原享受门诊医疗包干费的退休(退职)人员:在2010年4月1日前改制单位的退休、退职人员不再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其门诊医疗包干费从2010年4月份开始不再发放,直接转为终身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二)待遇享受标准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内,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通过刷社会保障卡,先从参保人员当年个人账户支付,当年个人账户支付完毕后,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先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以上至4000元(含)以下的部分,由门诊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超过最高限额4000元部分的,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门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在职人员1000元,退休人员800元。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参保人须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刷卡,以便统一结算。

2、起付标准以上部分至最高限额4000元以下部分,按不同医疗机构级别,参保人员个人承担不同比例。具体标准为:(1)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自负50%;(2)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或者在急救车内抢救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自负40%;(3)在一级及相应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负30%;(4)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

3、超过年度内最高限额4000元的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4、最后,我们在来一起看看不予支付的一些特殊情形,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1)未经批准在指定的门诊医疗机构、非零售药店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发生的非急诊医疗费用;(2)门诊医疗费用。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3)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医疗费用。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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