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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利益,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商业保险利益怎么分

在结婚期间,如果其中一对夫妇是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也是夫妻,则应根据夫妻共同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划分保险利益;

(1)人寿保险中的养老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

一种是以被保险人死亡或者发生保险事故等重大疾病为依据的,另一种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或者养老保险合同等一定年龄后生存为条件的。

这类保险为主险时,其保单现金价值一般会在当年的保险单上直接载明,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可以书面申请后从保险公司获得退还的合同现金价值。

这类保险利益也是婚姻生活中一项重要的财产,假定夫妻双方关系正常未涉及到离婚,所获得的无论是保单现金价值还是发生保险事故后的赔偿金,显然都会让整个家庭受益,更何况现在此类的保单还可以作抵押申请保险公司的贷款,可见其财产价值的重要。

该类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官分割时,可判决保险合同仍归一方的财产权益,该方当事人可选择在离婚后继续履行交纳保费义务还是变现保单现金价值,而判决由该方当事人给付保单现金价值一半作为给对方的分割折价;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这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一种人身保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险关系中的关系是有一些特殊的规定的,据了解保险关系中不存在夫妻关系,也不存在婚前、婚后问题,保险费不能划分为夫妻财产。保险费具有严格的个人属性,只属于受益人。按照规定,一方因人身伤害获得的医疗费和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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