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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补缴养老保险参照什么标准

长春市补缴养老保险参照什么标准,来看看小编的整理。想要了解更多关于长春市补缴养老保险参照什么标准的知识,请看下面的介绍。

新规中明确,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原在单位参保后以个人身份接续保险关系人员及尚未以个人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年的,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时,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缴费基数的8%)以欠费各年度长春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划入社会统筹部分(缴费基数的12%)以本人申请补缴时长春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一、举例说明

个体参保人员张先生缴费至2010年年末,自中断缴费,如果在申请补缴至欠费,那么其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将分别按照2010年、、长春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缴费,划入统筹部分将全部按照长春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缴费。

二、具体资料

原已在个体参保并办理社会保险卡人员,不变更缴费档次的,可直接持卡到吉林银行缴费;申请变更缴费档次的,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到长春市社保局个体分局(亚泰大街3336号金业大厦)一楼15-17号窗口办理。

原个体参保人员未办理社会保险卡的,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长春市社保局个体分局22-33号窗口办理社会保险卡后到吉林银行缴费。

提示:在原单位已参保,现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要求以个人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参保证明接续单(1995年7月前需要提供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到长春市社保局个体分局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办理社会保险卡然后到吉林银行缴费。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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