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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保险的信息,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人们最害怕的事情之一就是生病。不仅身体受到疾病的影响,而且整个家庭的经济也陷入困境。因此,为了避免这些风险,许多人会为自己和家人购买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并在疾病发生时转移风险,以便他们能够轻松地治疗疾病,恢复健康。

重病医疗保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按照规定,只有单位为个人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才能从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根据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因此,大病医疗保险是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是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税。

但是,实务中大病医疗保险如果按照其性质是属于补充医疗保险范围内,且属于为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由此可见,职工在购买重病医疗保险时,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也有其他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情况。详情请参阅上文,以上就是为您介绍的关于大疾病医疗保险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知识。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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