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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返回列表页>>


以案说险



案情简介

     

驾驶员王先生,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所驾驶车辆受损,并造成对方车辆人员受伤,经查询王先生交强险已过期,三者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人伤损失,最终法院未支持。


案例·分析

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如何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但应排除对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乘员伤亡的情形的适用。

相关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提示

提醒客户在购买保险前,一定对保险责任条款清楚了解,要知道在哪些情况下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购买的保险都有哪些保障范围和内容。同时提醒客户要及时购买交强险,避免保险脱保,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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