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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使用性质如改变,首要通知保险公司 返回列表页>>

一、 案情介绍

被保险人先生为自己的爱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因自己是个体经营者,平时空闲时间较多,就用自己的车在网约车平台注册了账号,并开始了自己的网上约车服务。没过多久,在一次网约车行程中,车辆还没有到达目的地,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王先生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提出索赔,查勘人员到达现场了解情况,但依据保险条款,该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予赔付,被保险人表示不理解。

二、 案例分析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中的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以上情形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本次事故是因为被保险人将家庭自用车辆用于从事营运获利,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并没有通知保险人,因此符合保险人免责情况。经耐心解释,最终被保险人表示接受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

三、 风险提示

(一)消费者在购买车辆保险后,一定要重点关注责任免除部分的内容,学习保险知识,避免陷入误区。

(二)保险合同的订立遵循最大诚信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成立之时,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与保险公司承保的责任是一种对价关系,如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其面临的危险程度可能发生显著变化,被保险人负有及时通知义务,让保险公司对投保车辆的现实状况进行重新评估,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变更承保条件。

因此如果车辆所有人、使用性质等发生了改变,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切勿私自处理,以免发生事故后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经济损失。

(本案例由中国太保产险广州分公司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