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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对编造虚假资料的行为说“不”! 返回列表页>>

一、案情简介

最近,保险公司投诉热线收到黄某来电,称车辆被对方货车撞到对方未购买保险,要求保险公司代为追偿,保险公司在其发生报案后拒绝理赔。经核实张某车辆在投保时提供了虚假投保资料,伪造车辆牌照及车辆资料,后期再要求批改为正确信息,该行为有重大骗保嫌疑,经与各机关单位调查确认该车辆有多次理赔案件纠纷,最后保险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将该保单责任终止,并发送责任终止通知书。

二、案例分析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二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三、案例启示

为有效保障自己应享有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在投保时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可用伪造的身份证、行驶证等虚假信息进行投保,该行为不仅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还构成保险欺诈,在欺诈条件下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如发生保险事故无法正常赔付,切勿因小失大。


(本案例由中国太保产险惠州中支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