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融资方,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具有如下优势:
1、融资资金规模大,期限长,与银行贷款、信托相比,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单笔规模一般超过10亿元,期限基本在5年以上,具有规模及期限优势。
2、债权投资计划是企业原有融资方式的有效补充,有利于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3、企业通过养老金融资,有助于提升企业市场形象及品牌。
对于委托人,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具有如下优势:
1、对冲资本市场波动风险,可获得长期、稳健收益。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一般具有稳定的利率回报,且期限较长,投资者可以获得安全、稳健、持续的收益。
2、债权投资计划的受托人会主动对项目进行投后持续跟踪,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法规摘录
2013年3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3号),通知中对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主要规定如下:
一、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在第11号令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金融产品之外,增加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股指期货。
二、单个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30%。
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或者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专门投资组合,可以不受此30%和10%规定的限制。
专门投资组合,应当有80%以上的非现金资产投资于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
三、单个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投资于单期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或者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分别不得超过该期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或者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规模的20%。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或者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专门投资组合,可以不受此规定的限制。
四、单个企业年金计划基金资产,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专门投资组合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企业年金计划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五、企业年金基金可投资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发行主体,限于以下三类:
(一)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金融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发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该金融集团公司的其他控股子公司;
(三)发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大型企业或者其控股子公司(已经建立企业年金计划)。该类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仅限于大型企业自身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的企业年金计划投资,并且投资事项应当由大型企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六、企业年金基金可投资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履行完毕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所有合法程序;
(二)基础资产限于投向国务院、有关部委或者省级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项目债权资产;
(三)投资合同应当包含明确的“受益权转让”条款;
(四)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
(五)投资品种限于信用增级为A类、B类增级方式;
(六)发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