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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投保时的“如实告知”义务知多少 返回列表页>>

【典型案例】某客户投保了一份健康意外保险,后身患疾病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但因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公司拒赔,客户不予理解。

【案例分析】经核实,该客户在投保告知书中“是否有既往病史”一栏勾选“否”,但是在发病后,经调查发现投保前已患病,故存在故意隐瞒疾病的情形。

【消费提示】太平洋产险广西分公司提醒消费者:1、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将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危险信息有关的事项向保险人作如实陈述。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3、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4、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