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权益转让的约定,当事各方一定要谨慎
【案情简介】
被保险人张某驾保险车辆撞到路边树木,造成该车损失。事故车辆维修费用由被保险人张某本人垫付。该保单特别约定载明:“本保单索赔权益人为:尹某”。
张某向保险公司提供了车辆维修发票原件及索赔申请,同时提供了有尹某签名的书面说明:“同意将此次车损理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本人”。保险公司遂将车辆维修费用支付至被保险人张某本人帐户。过一段时间后,尹某向保险公司反映,称此案件的索赔权益人是尹某本人,要求保险公司将赔款支付到尹某帐户。后尹某又提起诉讼,欲获得该案赔款。
【案例分析】
经查,该案车辆投保及索赔时的资料,均由代办人代为转交保险公司,后来尹某、张某发生债务纠纷,尹某便以有关材料其未亲笔签字,其又是索赔权益人为由,要求获得该案赔款,导致案件索赔产生纠纷。
【风险提示】
通过此案例,提示投保人在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时,如需对索赔权益转让进行约定,一定要谨慎,以免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