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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保险最早出现在何处?预约保险介绍

随着经济的发展,保险越来越多的被大家所使用,它作为一种防范风险的手段在我们的生活中无处不在。从人身保险到财产保险,保险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近年来一种新的保险方式正在我们身边悄然兴起,那就是预约保险。预约保险不是一种类似于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的保险,而是一种建立正式保险合同的前置程序,发生于正式投保之前,本身并不会使保险人产生保险义务。更准确地说,预约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一定期间内分批装运的货物。

预约保险最早是在海商法中出现的,并没有在保险法中体现,《海商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至二百三十四条在“海上保险合同”一章下的“合同订立”一节对预约保险进行了规定“被保险人在一定期间内分批装运或者接受货物的,可以与保险人订立预约保险合同。预约保险合同应当由保险人签发预约保险单加以确认”,但没有明确预约保险的概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对预约保险的定义进行了增补,即第14.18条:“预约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于被保险人将来一定期间内分批运输的货物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一种长期保险协议”。如该条规定在将来修改后的《海商法》得到采纳,将成为预约保险合同最为权威的定义。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预约保险合同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针对一定期间内分批装运或者接受货物而订立的。预约保险合同原是为满足长期大规模的海上货物运输防范风险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保险商业模式。

保险双方采用预约保险方式,事先约定保险货物的保险范围、险种、保险期限、保险费率及其收取办法,被保险人应当提前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应当在每批货物装运前向保险人申报,并根据确定的货物价值调整保险费确定保险数量、保险金额等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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