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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伪造车险事故,赔了夫人又折兵 返回列表页>>

【案件情况】某客户向保险公司报案称其驾驶车辆撞到台阶,车头受损。经保险公司查勘现场发现痕迹不吻合。经调查发现,发生事故前被保险人及其他两人先在碰撞地点踩点,后由第三人驾驶被保险车辆碰撞台阶,碰撞后被保险人步行来到碰撞地点并现场进行报案。伪造事故证据确凿,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向被保险人阐明伪造事故骗保的后果,被保险人主动放弃索赔。经了解,涉事车辆此前已受损,因无法获得肇事方赔付,被保险人在其朋友的“好心帮助”下伪造该事故。

【案件分析】车辆无法获得肇事方赔付时,本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追偿”,但由于其朋友的“好心”导致该案件无法得到赔付同时触犯了国家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太平洋产险深圳分公司提示】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咨询保险公司专业人员,根据保险公司指引予以处理,切勿相信朋友的“好心”伪造事故触犯国家法律。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天眼无处不在,不要以身试法,以免得不偿失,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