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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如实告知,有必要! 返回列表页>>

一、典型案例

2021930日刘先生向我司报案,声称在9251819分在昌吉市世纪大道与三者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一人受伤案件,标的非第一现场报案,自称当时不知道保险在哪家保险公司购买?在我司处理案件中,发现此案件承保时间与出险时间相差两小时,我司通过案件风险点,走访案件有关人员和交警队,发现事故发生时间距离保单生效7小时。后经过和驾驶员多次沟通,告知驾驶员其中的利害关系,客户最终承认事故发生时间早于保单起保时间

二、案列分析

标的在投保时交强险时,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将非保险期内发生的事故故意隐瞒,向我司进行报案并要求索赔,因案件赔款未支付,最终销案处理。

三、风险提示

(一)对于名下的车辆保险期限,应做好登记并提前续保。避免在脱保的情况下使用车辆,造成财产和人身伤害情况发生。

(二)《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