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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农业保险之事故举证 返回列表页>>

在你身边4

农业保险是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上饶市农户李某将种植的水稻在我司投保,4月27日李某因农田进水为由向我司报案,当日我司查勘员与当地农办工作人员及李某一同进行现场查勘,认为农田短暂性进水需后续观察,5月28日我司又进行了第二次查勘确认水稻长势良好,并未出险。9月15日,李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以田地受淹致水稻全损为由要求我司赔偿18万元。

案例分析

对于承保标的在4月27日进水受淹这一事实双方均认可,但我司对受淹致水稻全损这一事实并不认可,李某既未提供任何有效的证据证明水稻全损,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将水稻全损的事故的原因、经过、损失情况告知我司。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法院认为原告李某未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重点提示

广大购买农户在投保农业保险时,应详细了解保险条款内容,尤其是保险责任及免除责任,在标的出险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告知事故的地点、原因、经过及损失情况,并保留好出险的相关证据,对于确认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将在与客户达成赔偿协议起10日内进行赔付,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也将在3日内告知拒赔。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水稻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有如下规定: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采用不成熟的管理技术,或不接受农业生产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而导致的损失无法确定的部分;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水稻种植的。

也就是说,水稻种植者应对种植的水稻做好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农田引水灌溉、排涝、病虫害防治用药和除草等。未能做到的,保险人可以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