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用户: 登录注册 | 企业客户入口

以案说险/机动车玻璃单独损坏能否使用机动车损失保险赔付? 返回列表页>>

典型案例:

1-1

1-1

周先生来电反馈,其车辆于2021年2月5日在高速路上行驶中被溅起的飞石砸损了前风挡玻璃,车身无其他损失,其车辆于2020年12月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本次事故如何赔付?

案例分析:

1-2

1-2

2020年9月19日00:00车险综合改革正式实行,进一步扩大了车险保障服务范围,部分附加险纳入示范条款主险范畴。本案中被保险机动车于车险综合改革后2020年12月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机动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11月发生玻璃单独破碎事故属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机动车损失保险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提示:

车险综合改革后,将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发动机涉水损失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不计免赔率险五个附加险并入车损险范畴,保险公司对于保险事故的赔偿按照消费者投保的保单确定。原2014版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中,玻璃单独破碎险是机动车损失保险的附加险条款,车辆发生仅玻璃单独破碎的事故,则在附加的玻璃单独破碎险内赔付,若未投保该项附加则不属于2014版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的保障赔偿范围。

2020年9月19日00:00车险综合改革实行后,消费者购买2020版商业车险示范条款的,对于事故车辆仅发生玻璃单独破碎的事故属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机动车损失保险赔偿范围。

1-3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