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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投保时健康告知是否有必要 返回列表页>>

【案情介绍】

2021年5月郭某通过某互联网平台投保个人重大疾病保险,在进行健康告知时,郭某线上确认无健康异常。2021年8月郭某因身体不适前往深圳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肺恶性肿瘤、阻塞性肺炎等疾病住院。

出院后,郭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经保险公司调查核实,郭某在投保前已患“肺上叶恶性肿瘤 、阻塞性肺炎”等疾病,属于投保时个人健康告知中不予承保事项,因郭某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太平洋产险深圳分公司温馨提示:健康告知是保险公司在接受客户投保申请前,要求投保人填写或确认的关于被保险人的真实健康情况,在投保时健康告知非常重要,那么如何进行健康告知呢?

1.如实回答,不欺骗,不隐瞒。不同的产品,不同的保险公司对健康告知的要求不一样,投保人需要根据保险公司的产品要求,问什么答什么,对于已知的疾病应如实告知病情。

2.以权威检查结果为准,不自行判断。健康告知中提到的疾病,要以医院的诊断记录和体检报告为准,不能凭自己想象和感觉予以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