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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私家车“变身”网约车的风险,您知道吗? 返回列表页>>

【案情简介】

彭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在某主干道与三者车发生碰撞。经交警认定,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经现场查勘发现:事故发生时,彭某的车辆正搭载着某网约车平台的订单客户,其车险保单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车(即非营运用车)。另经查询,彭某车辆当月在该网约车平台接单量超过600单,属于事实上的营运行为,故予以拒赔。

【案例分析】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中的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以上情形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此案中,彭某将家庭自用车用于网约车营运,事实上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导致被保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没有将有关事项告知保险公司,符合保险条款里的责任免除情形,故保险公司予以拒赔。

【消费提示】

1. 消费者在投保车辆保险时,务必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明晰保险责任,尤其是责任免除事项。

2. 当车辆使用性质发生改变时,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如有需要,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对车险保单的使用性质进行批改,确保车辆在可保范围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