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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家庭财产保险投保越多越好吗? 返回列表页>>

【案情简介】

张某在A保险公司投保普通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同时又在B保险公司投保一份性质类似的家财险,保额也是10万元。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火灾,造成其房屋及室内装潢损失4万元,张某及时联系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到达现场取证后,没多久就将赔偿款支付给张某,A、B两家保险公司各赔偿2万。

此后,张某家又遭到小偷盗窃,丢失笔记本电脑一部,张某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经核赔,保险公司以笔记本电脑被盗不在保险范围为由拒赔,于是张某致电保险公司质询原因。

【案情分析】

√家财险能够承保的保险财产有自有居住房屋、室内装修、装饰及附属设施以及约定的室内家庭财产,便携式家用电器、现金及贵重物品等。

√理赔范围为火灾、爆炸;雷击、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地面突然塌陷;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为抢救保险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施救费用。

√另外,在此险种下还有一些附加险,常见的有附加室内盗抢保险、附加水暖管爆裂损失险、附加家用电器安全险、附加家居玻璃意外破碎保险等,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扩大保障范围,更有效的降低风险。

案例中,张某的笔记本电脑虽然属于家财险的保险财产范围内,但是盗窃不属于保险责任内,所以不能进行理赔。如要扩展盗窃的保障风险,需附加室内盗抢保险。

另外,张某同时在A公司和B公司投保家财险,属于重复保险。根据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只能按照实际损失分别由两公司比例赔付,不能超额获赔。

【风险提示】

第一,并不是投保越多越好

有些人认为,为自己的家庭财产高额投保(即超出实际价值进行投保),甚至多买几份保险,就可以得到更多的赔偿,这是一个误区。家财险的理赔是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若实际损失少于保险金额,则按实损赔偿;对于重复投保的,各家保险公司将按照各自承保金额比例赔付,被保险人不会获得超额赔款。

我们在投保时,就要根据自己保险物品的实际价值来投保,既不要不足额投保,当然也没必要高额或是重复投保,以减少没有意义的支出。

第二,并不是房屋内所有的财产都属于家财险的承保范围,家庭财产主要包括房屋及其附属物、室内装潢和室内财产等。但一些物品是保险公司不保的,以下为不保财产:

※邮票、古玩、古书、字画等艺术品、收藏品

※有价证券、动物、植物、盆景以及烟、酒、食品、药物、日用消费品

※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手表、笔、打火机

※汽车、摩托车、三轮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助动车、游艇等各类交通工具

※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和个人所有的违章、私建房屋

第三,并不是所有的事故都属于保险责任,能够获赔,以下为常见的责任免除情形或事故:

※保险财产被非法占有或持有

※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擅自改变房屋主体及其附属设施的结构

※家用电器使用不当、超电压、超负荷、短路、电弧花、漏电、自身发热、自燃或本身内在缺陷造成其本身的损毁

※保险财产存在设计错误、勘察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施工质量问题

※装饰、装修、安装、搭建或维修施工

※地震、海啸及其引起的泥石流、崖崩、滑坡、地面突然塌陷等次生灾害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烤

※玻璃、镜子单独破碎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