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上半年,佳木斯农户马先生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食用菌种植保险。2022年5月下旬,马先生通过电话向保险工作人员咨询,称其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水稻、木耳两种作物的种植保险,但保险公司只赔偿了水稻的损失,木耳的损失并未赔偿。工作人员迅速查找马先生的承保和理赔资料,发现原来该客户在保险公司投保的90万袋木耳保险中,有不足6千袋木耳受到了轻微的暴雨灾害影响,损失甚小。根据食用菌种植保险条款,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菌袋的损失率达到10%(含)以上时才负责赔偿。马先生的木耳受损情况并未达到10%损失率的起赔点,因此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本案提到的“起赔点”也称起赔线,是根据食用菌种植保险(地方政策性)条款中得来的。一般情况下,农业保险(传统成本类)条款规定:在保险期间内,因自然灾害、生物灾害和意外事故影响及危害,致使保险作物损失的,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农户报案后,保险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受损农作物进行理赔。根据“五公开、三到户”的工作要求,将定损结果向农户公开,对损失程度超过10%的木耳按照条款要求进行理赔。 农业保险的起赔点是为了补偿真正受灾农户恢复生产而专门设置的,是衡量最终定损结果是否能够进行赔付的标准。被保险人及保险公司都应该严格遵照条款规定,依法合规的进行农险理赔款的支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