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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专题 | 以案说险:学习保险承保规则,防范金融诈骗 返回列表页>>


-消费者权益日-

以案微信图片_20230313104925说险



案例简介

     李某的爱车即将到期,电话联系某保险公司业务员赵某给自己的爱车投保车险,并将身份证、行驶证资料以微信形式发送给业务员赵某。收到资料后,业务员赵某发现李某为异地身份证,担心受地区影响,保费可能上涨或受限制,便私自篡改李某的爱车信息,为其申请投保。李某通过业务员赵某推送的投保链接,在手机上完成人脸识别及投保确认,支付保费后成功投保。半年后李某的爱车出险,随即向保险公司报案,经过保险公司调查,该车为提供虚假的资料投保,保险公司最终向李某寄送拒赔通知书。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6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案例·启示

1、客户需通过保险公司官方热线、保险公司营业网点、具有资质的保险代理网点/人进行投保。

2、客户应提供真实投保资料进行投保。

3、投保确认时,如发现信息不一致,需立即联系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修改,再做确认。

4、承保后,及时查看电子保单,核对保单信息(特别是车牌、车架、投保人、身份证及险种明细等)。如遇保单信息不一致,及时致电保险公司客服热线或联系保险公司工作人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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