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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预交投保定金”陷阱丨提高财产安全保护意识 返回列表页>>

警惕“预交投保定金”陷阱

提高财产安全保护意识



典型案例 



消费者李某接到自称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周某的电话,向其介绍双十一车辆保险优惠活动,告知其车辆保险还有50天到期,暂不满足提前续保的条件,但是可以预付定金保留优惠名额,李某支付了500元的投保定金。一个月后,李某联系周某为其办理车辆保险,才意识到可能上当受骗,于是拨打某保险公司客服热线进行投诉。

经保险公司核查,周某并非公司员工,公司也不存在提前支付“投保定金”的情况,建议李某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风险提示 



在本案例中,消费者因不了解保险合同成立的相关流程,向周某私人支付所谓的”投保定金“,造成自身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接到李某反映的问题,及时协助其进行销售人员身份核查,并引导李某及时联系公安机关寻求帮助,以尽可能为其挽回经济损失,

作为保险消费者购买保险时应选择正规投保渠道,可以借助保险公司官方渠道查验销售人员身份,投保后及时通过官方渠道查询保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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