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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小课堂丨警惕“自洗钱”新模式! 返回列表页>>

反洗钱小课堂

抵制诱惑 远离洗钱

切勿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自洗钱”



反洗钱是维护国家政治安全、金融安全和积极参与全球金融治理体系建设的重大国家战略。为进一步巩固和拓展近年来反洗钱工作成效,2022年初,最高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制定实施《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对加大洗钱犯罪惩治力度作出系统部署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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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自洗钱  

《刑法修正案(十一)》是继《刑法修正案(三)》《刑法修正案(六)》之后对1997年《刑法》第191条洗钱罪进行的第三次修改,将“自洗钱”入刑。修改后的刑法第191条删除了“明知”“协助”等明显属于第三人角度的文字表述,使得洗钱罪的犯罪主体不再仅限于他人,还包括了实施特定上游犯罪的本犯。


案件过程

2021年4月7日晚,冯某才正实施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侦查机关查明,当年3月至4月,冯某才先后三次贩卖海洛因共计15.36克,收取毒赃1.23万余元。

2021年7月14日,公安局以冯某才等人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人员在审查时发现,冯某才在收到他人转账的毒赃后,都会通过微信转账将大部分或者全部毒赃转给其姐姐冯某,三次转账金额合计8850元,有洗钱嫌疑。然而讯问冯某才时,他辩称向冯某转账是为了偿还借款。

针对冯某才的辩解,检察院逐笔梳理冯某才与冯某的微信转账记录,并结合其他证据全面审查发现,冯某才每次收到毒赃后均会转账,在作案时间段内呈现即收即转的特点。此外,冯某才与冯某对于借款金额、次数、已偿还金额以及未偿还金额等情况的陈述均含糊不清,且双方陈述的欠款数额差距较大。

办案检察官对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认为冯某才关于归还借款的辩解不符合常理,且没有合理根据,他收取毒赃后将赃款转移至他人的资金账户,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故意。

2021年10月13日,法院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判处冯某才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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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大多数人可能觉得“洗钱”离我们很远,事实上各种洗钱活动就隐藏在我们身边,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通过转账、提现是犯罪分子最常采用的洗钱手法之一;有人受朋友之托或受利益诱惑,使用自己的个人账户或公司的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有人接受不明资金来源的微信转账,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

米米公司是一家超级棒的公司,2023年上半年完成了10个亿的产值,开拓了新的业务板块,相比于去年同期业绩总额增长了100%。

温馨提示

当您发现洗钱犯罪及线索时,您可以向公安机关或金融机构举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举报洗钱活动,同时规定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