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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虚假赔案?车险骗保! 返回列表页>>

一、案件摘要

王某报案称自己驾驶车险因视线问题开进海滩,涨潮导致车辆被水淹没,涨潮导致车辆被水淹没。保险公司查勘员接案后立刻赶往现场,经查勘发现,驾驶员王某衣着干净,与现场环境明显不符,且车辆为刚过户的二手车,保额明显高于二手车市场价格,案件存有故意出险风险。于是,查勘员要求现场报警并把现场情况如实汇报给办案民警。最终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劝说和交警协助施压下王某签下放弃索赔声明,为保险公司减损4万元。

二、温馨提示

保险条款解析

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十条:(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法规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假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三、结语

   消费者隐瞒真相或编造事故,向保险公司或保险人进行索赔,这种行为已经触犯刑律,很有可能会因为“小聪明”付出“大代价”,希望广大车主能清醒意识到报假案的后果,同时,切勿轻信他人,参与任何情形的保险诈骗行为,莫伸手,伸手必备抓。


(本案例由中国太保产险湛江中支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