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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车险报案要及时,证明材料都留好 返回列表页>>

一、案例介绍

车主余先生拥有一台非营运货车,借给小刘短期使用。过了几天,小刘归还货车时,余先生发现货车受损严重,于是拨通保险公司电话报案,称在某工厂墙角发生碰撞,车辆受损需要索赔。

  保险公司查勘员到达事故现场后,经过现场查勘及受损痕迹比对,发现事故的墙体痕迹与车辆受损痕迹不吻合,现场存在不真实情况,于是建议余先生报110交警出具事故认定责任书或与保险公司共同委托第三方做再次鉴定检测。

  余先生不同意查勘员的建议,10天后,余先生再次报案,称事故是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的,要求对事故车辆损失作出赔偿,但经查勘员与余先生沟通,余先生并未能提供事故发生时的行车记录、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现场照片。

  由于案件延迟了报案,投保人也无法提供案件出险时的任何佐证材料,保险人无法查明案件事故的情况,缺乏赔付依据,于是拒赔。

二、案例分析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投保人、被投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止跌或者应当及时止跌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小刘在驾车出险后未第一时间报案导致报案不及时,并且余先生在知道车辆受损后,未充分与小刘沟通了解案发情况后向保险公司如实报案,前后两次报案的地点不一致,而且现场的事故痕迹与车辆受损痕迹存在争议,且不能提供出险时的佐证材料,保险公司也无法从交警或监控查实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保险公司缺乏现场查勘后的充分赔付依据,导致拒保。

三、风险提示:

如遇事故发生需要理赔,可以第一时间拨打保险公司服务热线报案,有些已开通线上理赔服务的公司也可通过线上报案,如微信报案、APP报案理赔等,然后充分与理赔查勘员沟通,如实并详细告知事故具体情况,让查勘员更好地为我们进行案情确认及理赔指引。


(本案例由中国太保产险清远中支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