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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风险提示之投保时是否如实告知 返回列表页>>

一、案例简介

某天,客户邝女士为自己购买了份医疗险,于 2022 年 11 月 17 日因“左上肺微浸润腺癌、右上肺微浸润腺癌等”到广州医院住院治疗,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根据邝女士提交的理赔材料后作出拒赔告知并解除该份保险合同,邝女士十分不解为何不能够赔付且还要解除保险合同?

二、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16条第1款:“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被保险人邝女士病历显示曾在 2021 年 08 月 08 日 CT 提示双肺多发结节,于 2021 年 08 月 25 日病理提示右上肺结节微浸润腺癌,邝女士在投保前未如实告知自身健康情况,根据保险法及保险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对该合同予以解除,对本次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三、案例启示

消费者在购买健康险产品时,切记要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自身的健康情况,避免因未如实告知面临无法获得保险保障的情况


       (本案例由中国太保产险河源中支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