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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 | 及时修改保单车辆使用性质 返回列表页>>

一、典型案例

2024年2月13日,马某报案称其驾驶藏***速腾小型车辆在拉萨市娘热路藏药厂附近行驶中碰撞贵***小型车辆,造成双车受损及本车车上人员多人受伤。

查勘接到报案后,核实马某驾驶的藏*速腾小型车辆作为营运使用。属于更改被保险车辆使用性质,于是查勘详细为马某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及保险条款规定,分析该行为后果的厉害关系,并向马某出具不予赔付通知书。

二、案例分析

本案驾驶员马某,车辆投保后改变被保险车辆使用性质,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变更保单使用性质,依照相关法律及条款规定不予赔付。

三、风险提示

依照《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责任免除第十条规定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投保的机动车辆在更改使用性质后,一定要第一时间联系保险公司将车辆保险再更改使用性质,时应将保单使用性质进行批改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投保的车辆才可以得对相应的赔付。如未及时告知的进行批改的,保险人有权不予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