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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小课堂丨以案说法——走私洗钱

为依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健全洗钱违法犯罪风险防控体系,2022年1月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监察委员会等11部门联合印发《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决定于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涉税犯罪等保持高压态势,并对所涉洗钱犯罪以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和第三百一十二条等追究刑事责任。

01案例

梁某明知走私团伙成员李某从事走私冻品活动,仍提供个人银行账户,通过收款、转账以及提取现金等方式协助走私团伙转移走私资金。

2020年8月至9月,梁某按李某的指使,使用多个个人银行账户收取走私活动上家支付的走私运费570.46万元,并将其中的551.34万元提现转交给李某,另外通过转账把19.12万元走私费用转给另一走私团伙。

2023年5月,某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判决梁某犯洗钱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02洗钱手法

利用关系密切的人清洗非法资金

李某与梁某为男女朋友关系,李某在实施走私犯罪后,通过梁某的银行账户接收上家支付的运费并指使梁某取现、转账,意图切断走私团伙之间的资金链条,规避监测和侦查。

提供资金账户转移走私所得

梁某不是走私团伙成员,在李某要求下帮助记账,对李某的走私行为应当知晓,仍按照李某的指使提供多个银行账户,用于接收向上家支付的运费,梁某收到上家汇入款后,协助转账给其他走私团伙以及从银行账户提取现金交给李某,掩饰隐瞒走私团伙所得的资金性质,套取现金合计551.34万元。

03风险提示

“自洗钱”已入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已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走私案件中,下游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明知钱款属于上游犯罪所得,客观上实施洗钱行为,符合“他洗钱”;上游犯罪行为人实施走私犯罪完成后,与下游犯罪行为人之间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共同故意,共同实施或指使、授意其帮助实施洗钱行为的,符合“自洗钱”,二者构成共同犯罪。

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账户、银行卡和U盾

通过各种方式提现是犯罪分子常用的洗钱手法之一,账户将真实记录每个人的金融交易活动,杜绝受利益诱惑使用个人账户或对公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逃避监管部门的监测,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致使自己陷入违法犯罪深渊。

不要轻易掉进洗钱“陷阱”

我们应自觉接受普法教育,增强反洗钱意识,清楚哪些是洗钱行为,避免因贪图私利或者碍于亲情人情而实施了洗钱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