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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小课堂丨关于洗钱罪,您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返回列表页>>

案例

近日,上海警方在某某银行上海总部反洗钱部门和相关省市公安机关的支持配合下,成功侦破全国首例利用网络直播“打赏”实施洗钱犯罪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21名,捣毁一条寄生于网络直播平台的新型洗钱犯罪产业链,涉案金额近亿元。
什么是洗钱罪

洗钱这个概念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当时芝加哥的一个犯罪组织,为逃避美国现金交易报告制度限制,合理解释大量现金的来源,以开设洗衣店为掩护,将非法收入混入洗衣业务收入中,再向税务部门申报,使得犯罪收入在形式上合法化,从此以后,这种通过隐瞒、掩饰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通过某种手法把它变成看似合法资金的行为和过程就被称为洗钱。


按我国当前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这7种犯罪的所得及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将构成洗钱罪。而且,无论是为他人洗,还是自己犯罪后洗,都可以认定为洗钱罪。

自洗钱入罪不是重复评价吗?

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纳入犯罪,就是要告诉大家,犯罪得来的钱不能用,一用就惩罚你,让你不敢用。有人可能会问,自洗钱不是犯罪之后必然的延伸吗?自洗钱也入罪是不是重复评价了?


“自洗钱”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上游犯罪之后,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进行“洗白”以使之合法化的行为。旧有观点认为,行为人事先参与实施了上游犯罪,事后又自己进行洗钱行为的,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不应再单独定罪。但最新司法观点认为“自洗钱”行为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了上游犯罪之外新的法益侵害,不是事后不可罚行为,应独立追究刑事责任。


而且,在全球打击有组织犯罪的严格态势下,阻止黑钱洗白或跨境流动,关系社会治安和稳定,是各国义不容辞的责任。


可能还有人认为,要求行为人不使用犯罪所得,是强人所难,没有期待可能性。但事实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期待可能性理论几乎是没有适用空间的,因为对于可能与不可能根本无法形成客观的判断标准,很容易会引发司法不公。


所以,同一个行为人实施了上游犯罪后,又洗钱,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是要数罪并罚的。

什么行为会触犯洗钱罪?
洗钱罪自1997年刑法增设以来,经历了三次修改,上游犯罪范围不断扩大,处罚日益严厉。当前刑法规定的洗钱罪,涵盖七类上游犯罪,最高刑期十年有期徒刑。洗钱罪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五个方面:

提供资金帐户;

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

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

跨境转移资产;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