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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经营中,很多物流公司对自己已经签订或即将签订的预约保险合同并不了解。比如合同中对保险标的的的描述不明确、使用的条款或与相关协议冲突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往往为今后的承保和理赔纠纷埋下隐患。例如,被保险人忘记向保险公司申报很多货物,恰恰这批货物又出险了,此种情况,如果事后再向保险公司申报,保险公司是否会接受该申报。

保险公司应该对货物的损失负责吗?因此,订立一份严谨、相对公平的公开保险合同是双方良好合作的重要基石。所谓预约保险合同属于国外产品,其名称不同,如海上预约保险、货物预约保险等。预约保险合同的操作也并没有完全遵循其舶来之时的习惯,而是有了许多的改良和变化,比如,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期限的约定。

1、不同预约保险合同的共性

在实践中,无论形式或内容上几乎所有的预约保险合同都存在以下共性:

(一)双方订立保险期限为特定期间的预约保险合同。

(二)合同双方会在合同中预先约定投保的货物种类/名称、包装方式、年运输量、运输路线、运输工具等与据以确定保险条件的信息,也会约定适用的条款、险种/险别、每次运输限额、投保价值、费率、免赔、申报、保费结算等保险条件。

(三)投保人需要按照约定向保险公司申报预约保险合同下所运输的具体货物的信息,比如货物名称、数量、投保金额、起运日期、起运地、目的地、运输方式及运输工具名称等。

2、不同预约保险合同的差异

不同的预约保险合同,其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否全部申报

一般来说,预约保险合同会要求投保人将所有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向保险人进行申报。

(二)不同的申报方式

(1)选择性投保;(2)申报货运量不足;(3)投保手续不够便捷。

(三)是否还需要保险人确认

预约保险合同的便利性就在于投保人可以根据与保险公司提前商定好的条件投保,而无需再逐票去跟保险人商谈承保条件。

当然,也有一些合同规定,即使事后申报,也只有保险公司确认的申报涉及的货物运输受合同保护,未按时申报的货物运输不在合同范围内(当然,保险条件不包括错误和遗漏条款,否则会自相矛盾),这种协议实际上要求并督促被保险人及时、完整地申报。

本文标签: 物流保险 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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