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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同保险有着多种理解,一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在相同保险期限和范围内承保同一笔业务,但各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并没有超过保险标的的可保价值,这种情况下的保险称为共同保险;
  二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按比例分担损失,即保险标的一定比例的损失由保险人承担,其余部分由被保险人自保,也就是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对标的损失共同提供保障;
此外,不足额保险与上一种情况虽然有别,保险单中不约定双方各自的责任比例,但其实质并无差异,因为不足额保险中未投保的部分仍可视作被保险人自保。通常情况下我们所说的共同保险是指第一种情况,其形式上与重复保险类似,也有若干个保险公司承保同一风险或标的,也存在若干份保险合同,但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保险金额总和是否超过了保险标的的实际可保价值。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本文标签: 共同保险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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