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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合作医疗制度是什么样的呢?今天来聊聊90-91年的具体情况,还请大家留意。
我国在90-91年的合作医疗制度
1990年3月15日卫生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农业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下发的《我国农村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规划目标》的通知中,明确将“集资医疗保健覆盖率”列入十三项指标中,并对集资医疗保健制度解释为:“指以全体居民为对象,通过不同的集资方式和管理办法,实行集体与个人共同筹集医疗保健专用基金和按一定的比例补偿居民的医药、预防保健费用支出的各种形式的医疗保健制度。”
1991年1月17日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计委、人事部《关于改革和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请示》中第一次正式提出了合作医疗保健制度的提法,“合作医疗保健制度系指在集体经济支持下,以农民互助合作为基础,按照自愿、受益和适度的原则,筹集医疗预防保健费用的各种形式的医疗保健制度”。并提出要“稳步推行合作医疗保健制度,为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提供社会保障”。
1991年3月25日李鹏总理在七届四次全国人大会议上作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报告》中,明确指出:“在农村继续推行集资办医与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在这次会议上经过讨论和审议,将“继续推行合作医疗保险”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
以上这些就是我国在90-91年的合作医疗制度。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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