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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60-86年推行的合作医疗制度

今天这期文章,会介绍我国在60-86年的合作医疗制度,感兴趣的朋友不妨看一看吧。
我国在60-86年的合作医疗制度
从合作医疗制度的名称和历史的沿革来看,作为筹集集体和个人的资金用于卫生保健事业的制度命名,最早见于1960年2月2日中共中央转发的卫生部《关于农村卫生工作现场会议的报告》(指山西稷山现场会),称为集体保健医疗制度。
1968年12月5日(人民日报)编者按(指报道湖北省长阳县乐园公社实行合作医疗制度的按语)称为合作医疗制度。
1979年12月15日卫生部等五部委颁发的《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规定:“农村合作医疗是人民公社社员依靠集体力量,在自愿互助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主义性质的医疗制度,是社员群众的集体福利事业。”
1984年《中国医学百科全书一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分卷)》一书将合作医疗描述为:“合作医疗是群众在自愿互助的基础上,依靠集体经济举办的一种福利性质的医疗制度,属社会健康保险的范畴。”
1985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明确指出要“认真研究和建立形式多样,项目不同。标准有别的新的社会保健制度”。这个建议为1986年举行的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所接受,并列人“七五”计划。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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