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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保医疗的第一阶段包括两个时期,即: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1922年5月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拟定的《劳动立法原则》和《劳动法案大纲》,提出了劳动者应该参加一切保险,其保险费用完全由雇主或国家负担。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提出改善工人待遇,在工厂设立工人医院及其他卫生设施,实行保险作为争取的目标之一。
1923年7月,党的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决议,把制定劳工保险法(包括灾病死伤的抚恤等)作为党的一个任务。1925年5月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决议指出“应实行保险制度,使工人于工作伤亡时,能得到赔偿”。1927年6月,第四次全国劳动大会的决议指出:为了保障工人的生活条件,对不可避免的疾病、死伤、失业、衰老等,实行社会劳动保险。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1929年11月,第五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的《中华全国人工斗争纲领》要求政府举办社会保险,保险费由资方和政府负担,对劳动者遇有疾病、伤残时给予生活保障,按月发给保险待遇。1930年5月,中央苏区颁布《劳动暂行法》。规定长期工遇疾病死伤者,其医疗、抚恤费由东家供给。
1931年11月第一届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实施免费的医药帮助。1934年1月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提出创立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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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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