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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范围 根据京人社工发﹝2011﹞381号、京医保发﹝2014﹞33号文件要求,参保人员因以下几种情况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可通过单位向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费用: 1、《工伤证》下发前就医的费用; 2、新参保未发社保卡或补(换)社保卡期间就医的费用; 3、急诊未持《工伤证》、社保卡就医的费用; 4、异地就医的费用。
申报时,请提供能证明符合以上情况的材料: 如:1、《工伤职工异地就医备案表》复印件(因病情治疗需要到异地就医的); 2、《北京市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申报备案表》复印件(到外埠长期居住的)。
申报材料(即整理顺序) 1、《北京市工伤保险手工报销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 2、《北京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 3、收费票据; 4、处方底方(认定工伤后,北京市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处方底方需加盖工伤医疗专用章); 5、检查、治疗等费用明细; 6、医学诊断证明书(含急诊); 7、急诊留观证明; 8、《工伤证》复印件; 9、《领卡证明》复印件。更多资讯尽在太平洋保险在线商城,太平洋保险在线商城(www.cpic.com.cn)期待您的光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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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工伤保险 工伤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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