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部属驻榕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成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1号)有关精神,我们制定了《省、部属驻榕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省、部属驻榕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省、部属驻榕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5号)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1号)有关精神,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合理控制药品费用、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依据省有关规定,结合省、部属驻榕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应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的药品,且要优先使用安全有效、同类药品中价格较低廉的药品。如确因病情需要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外的药品,主治医师应事先告知参保人员或家属并征得同意,费用由参保人员自付。
第三条参保人员使用基本医疗保险限制使用的药品时,需由参保人员先行自付一定比例,自付比例共分为20%、15%、10%、5%四种(详见附件)。自付的部分可从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由个人现金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剩余费用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第四条凡本规定限制等级医院使用的药品(详见附件),未达该等级的医院确因参保病情需要使用该类药品时,需先报经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
第五条急救、抢救期间药品的使用可适当放宽范围,事后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批准,但参保人员须先自付30%的费用,剩余费用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药品使用和费用支付的日常统计分析工作,归类保存处方及相关资料以备查。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将定期公布各定点医疗机构的用药及费用情况,并列入年终医疗质量考核内容。
第七条本管理暂行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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