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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
意外保险合同的非要式性是相对于要式合同而言的。非要式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无须采用特定的形式和履行一定的手续,只须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意外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原因是:
①从我国现行意外保险法律规定来看,意外保险合同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出具意外保险单只是意外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可作为意外保险合同的证明,但不能作为意外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意外保险合同应遵循一般民商事合同成立原则,即当事人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做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更何况,意外保险合同的内容在合同订立之前都已由意外保险人事先拟定作为依据,当事人另一方难以改变,这使得意外保险合同的要式性实际已无存在的必要。
  ②从意外保险实践来看,由于意外保险人签发意外保险单通常必须经过相关程序,需要一定的时日。在实践中,有时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内容已经达成协议,并且已经交付意外保险费后,但意外保险人不能及时签发意外保险单。如果在这段时间内发生了合同约定的意外保险事故,由于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被意外保险人或受益人就无法得到意外保险保障。意外保险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道德危险,如意外保险人故意延迟意外保险单的签发与交付的情形时有发生。显然,这不利于保护被意外保险人的利益,有悖于我国意外保险立法的原则。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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