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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险合同的概念
  意外保险合同即意外保险契约,它是指投保人与意外保险人约定关于意外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即投保人向意外保险人给付约定的意外保险费,意外保险事故发生则由意外保险人给付约定的意外保险金。意外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质内容是:投保人须承担给付意外保险费的义务,在发生意外保险事故时,享有意外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在意外保险人一方,表现为意外保险人享有受领投保人给付意外保险费的权利,承担约定的危险,并在意外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意外保险金的义务。对于投保人说,是付出一笔意外保险费而买到一个安全保障;对意外保险人来说,是收取一笔意外保险费而承担一个补偿或给付责任。
  可见,意外保险合同是实现社会公众寻求意外保险保障目的的法律手段。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公众存在的意外保险保障需求,与意外保险人专门供应的意外保险产品之间,仅仅是物质上的商品供求关系。它虽然是客观存在的,产生于社会经济生产和生活之中,但只是驱动供需双方建立意外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物质前提, 其本身并不具备强制性质来约束供需双方的行为。
  所以,要保证这一意外保险供需关系实现,就必须采取相应的法律形式,即签订意外保险合同。意外保险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和履行,不得任意变更和解除,更不得拒不履行所应承担的义务。这意味着借助意外保险合同的法律强制力,可以实现当事人追求意外保险商品交换的目的。所以说,意外保险商品交换是内容,而意外保险合同则是其得以实现的法律手段。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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