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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损坏意外保险的意外保险金额及赔偿处理

机器损坏意外保险的意外保险金额及赔偿处理
  1. 机器损坏意外保险的意外保险金额
  机器损坏意外保险的意外保险金额应为该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即重新换置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型号、规格、性能的新机器设备的价格,包括出厂价格、运保费、税款、可能支付的关税以及安装费用等。
  2. 赔偿处理
  (1) 对被意外保险机器设备遭受的损失,意外保险公司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被意外保险机器设备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意外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2) 在发生意外保险单项下被意外保险机器设备的损失后,意外保险公司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① 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 以将被意外保险机器设备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修理时需更换零部件的,可不扣除折旧。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被意外保险机器设备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②项的规定处理。
  ② 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被意外保险机器设备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意外保险公司有权不接受被意外保险人对受损机器设备的委付。
  ③ 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设备项目,若发生损失,意外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项目的意外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④ 发生损失后,被意外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意外保险公司可予以赔偿,但费用以被意外保险机器设备的意外保险金额为限。
  (3) 意外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意外保险公司出具批单将意外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意外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意外保险费。如被意外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意外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意外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意外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意外保险费。
  (4) 被意外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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