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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赔偿处理

(1)报案
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如属刑事案件,应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2)索赔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先行处分抵押物抵减欠款,抵减欠款不足部分由保险人按照本条款赔偿办法予以赔偿。被保险人索赔时如不能处分抵押物,应向保险人依法转让抵押物的抵押权,并对投保人提起法律诉讼。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有效单证:
①索赔申请书;②《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和《汽车保险》保单(正本);③《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副本);④《抵押合同》;⑤被保险人签发的《逾期款项催收通知书》;⑥未按期付款损失清单;⑦保险人根据案情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赔偿
①在符合规定的赔偿金额内实行20%的免赔率。
②关于抵押物的处分及价款的清偿顺序按照《抵押合同》的规定处理。
其他事项
①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生效后,不得中途退保。
②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从通知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当日起6个月内不向保险人提交规定的单证,或者从保险人书面通知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③在机动车辆发生全损后,投保人获得的机动车辆保险赔偿金应优先用于偿还机动车辆消费贷款。
④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因本保险项下发生的纠纷和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事先另有约定外,诉讼应在保险人所在地进行。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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