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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的老年保险制度,大体可以分为4种基本类型

老年保险介绍   对因年老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所享有的经济保障。最初出现于1889年的德国,后来在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陆续得到了推广,成为社会保险制度中重要的项目。  
 类型   世界各国的老年保险制度,大体可以分为4种基本类型①全民福利型。向所有符合规定年龄条件的居民提供养老年金,而不论其就业状况、经济收入及家庭财产的情况如何。②社会援助型。在对贫穷的老年人进行必要的家计调查后,向符合条件者提供老年补助金。③社会保险型。根据老年人的就业记录和已交纳的保险费,对其提供退休年金。④储蓄基金型。通过受保人定期交纳保险费建立基金,当受保人达到规定年龄条件时,将其交纳的保险费连本带息一次性支付,在某些情况下,这笔保险费可以改为定期支付的年金。   
在一些国家,老年保险制度的结构常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的制度组成,全民福利型制度一般都以社会保险型制度作补充。  
 资格条件   主要有①退休年龄。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可领取退休金的年龄。在实行老年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中,男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大都没有差别,但有些国家作出不同的规定,一般是女职工比男职工低5年。工业化国家的退休年龄通常高于发展中国家,前者多为65岁,后者多在60岁或60岁以下。一些国家对于从事特殊艰苦劳动和有害健康工作的工人,规定较低的退休年龄。②就业年限或交纳保险费的期限。在社会保险型和储蓄基金型的老年保险制度中,就业年限或交纳保险费的期限通常与退休年龄一起,共同构成享受退休待遇的必要条件。在不由劳动者直接交纳保险费的老年保险制度中,通常规定就业年限为享受退休待遇的资格条件。在由劳动者直接交纳保险费的老年保险制度中,则通过规定交纳保险费的最低期限来确定资格条件。少数国家不论退休年龄,仅以交足保险费的最低期限为资格条件。
③退休。有少数国家规定,劳动者只有事实上退出职业岗位才可享受退休待遇。有些国家为使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继续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采取了变通措施,如对已到退休年龄仍继续工作的劳动者,支付减额的退休金,或要求必须正式退休后才可从事临时性或非全时的工作,所得收入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否则减少或取消其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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