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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养老保险的模式应当是多层次的。即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由国家立法,在各类企业中强制实行全国统一的待遇标准,保障职工基本生活;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的经济效益情况而定,好则多补,差则少补,亏则不补。对于这两个层次,大家的看法基本相近。问题是在第三个层次一一个人储蓄性补充养老保险上。有的同志认为,这种自愿储蓄保险,能减少国家和企业的负担,集资养老,利国利民,应当成为养老保险的一个层次。也有的同志认为,这种个人储蓄保险不具有强制性和互济性,不具有社会保险的基本功能,不应当把它列为社会保险的范畴。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孰是孰非,还可以作进一步探索。但就我国工薪劳动者的收入水平看,现在要普遍推行个人储蓄保险还很难。
  目前比较现实的,是企业的补充养老问题,尽管人们对此没有很大分歧,但实际上进展缓慢。究其原因,一是宣传不够,二是具体政策和配套措施没有跟上,不少企业还不知道什么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不知道补充养老保险能给企业带来什么好处。我认为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至少有这样几个好处。
第一,适应当前多种所有制并存,多种生产力水平交叉,经营水平不同,经营状况不同,企业经济效益不同的状况,第二,有利于抑制经营者在工资分配上的短期行为,有利于缓解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由于收入差距过大而引起的矛盾,从而增强企业的凝聚力。第三,可以抑制消费基金的膨胀,把其中一部分转化为养老保险基金,既有利于社会经济的良性循环,又可以减少企业交纳的奖金税,使企业得到实惠。我们应当广泛宣传这种多层次养老保险的好处,并制定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尽快地引导企业参加补充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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