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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北京市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专用发票”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市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实施总体安排,自2001年1月1日起,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将在西城、海淀、宣武三区进行医疗保险改革试点工作,现将《北京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专用发票》使用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北京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专用发票》暂由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统一印制并发放。
二、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需将发放给有关医药商店的《北京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专用发票》数量、号码抄送医药商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
三、医药商店使用《北京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专用发票》出现的问题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处理。 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医疗保险 医疗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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